黑龙江省落实《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若干意见的通知》,促进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全面推进全省高校体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学校体育工作质量,结合我省高校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自检自查和高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
第三条 内容:主要包括学校体育的发展规划与组织管理、课程设置与实施、课外体育活动与竞赛、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基础能力建设与保障,以《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和《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实施细则》(见附件)为依据。
第四条 分数评定及等级: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5分,总分105分。评定等级: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等级的分值标准为: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体育工作为不合格
1、不按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或随意停开体育课;
2、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
3、在参加体育竞赛或活动中疏于管理,弄虚作假,犯规违纪,缺乏体育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
4、学校近2年内发生重大体育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5、体育工作弄虚作假。
第六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体育工作自评,对照《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实施细则》,逐项评分,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连同《学校体育工作报告》上报省教育厅。学校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自评工作,确保各项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状况,作为上级部门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依据。
第七条 奖惩办法
1、评定为优秀的学校,由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要求认定并公布为学校体育示范学校。
2、评定为不合格的学校,给予通报,并限时认真整改。整改期间该校高水平运动队停止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新生。
第八条 评定办法
1、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专项督导工作按照教育部及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相关要求进行组织实施。
2、等级评定采取自评、省级和教育部督导的形式进行。学校根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后准备接受教育部或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检查。
3、评定以近四个学年内工作为主,即评定当年与前三个学年的工作。学校应将接受检查的材料整理成册并建档。
4、评定工作以查、看、听、测等方法为主,同时召开访谈会并填写调查表。评定结束后,与学校交换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级别和评价意见装订备案,同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通报。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教育部办公厅2015年体质健康监测和落实三个办法通知.doc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高等学校体育工作-br-基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高等学校体育工作-br-基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