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 浏览次数:7809
- 发布时间:2015/03/18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道德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科学严谨的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全校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规定。
二、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坚持文责自负,对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五、介绍和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六、对于须经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七、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八、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全校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或篡改他人的学术成果。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在其过程中进行文钱交易行为。
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充为己有,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项目或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便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校职责与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各类评奖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科研部门配合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及惩戒标准
第六条 科研部门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学术道德建设相关工作。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七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组织调查取证。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如情况属实,报请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后,将审议结论及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如有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第九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权益。校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十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者,依照国家《著作权法》、《民法通则》、《专利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本办法但情节和后果较轻、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奖励评审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
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处理如下:
(一)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
(二)取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岗位津贴等,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学位给予其相应的工资福利、岗位津贴等。
三、对于违反本办法情节和后果较重者,将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或开除处理。
四、以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者,中止其访问、进修等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两年至五年),处分期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撤销处分,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可撤销其处分。
第十二条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者,将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地 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黑ICP备06007025号 技术支持:哈尔滨秦汉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