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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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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3/19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规范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全面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树立学校良好的学术风气,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尊严,严明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空气和环境,规范学术行为,鼓励科技创新,营造优良学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在编教职工以及离退休教职工和以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者。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全教职员工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法保护学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科学研究规范

(一)在申报科研项目前,检索相关文献并论证、分析,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信息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研究方案。

(二)申报科研项目时,要使用他人成果的,必须征得他人同意。如实填写有关个人学术信息,不得伪造专家评价、签名、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务实、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注重学术质量,不得故意捏造、篡改数据或其他资料,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如期结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及时提供书面说明,申请延缓结题。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造假、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研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研究成果不得重复发表,禁止一稿多投。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四)凡接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结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

   (五)教职工在岗、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署名,自觉维护学利益。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审制、回避制、民主表决制和结果上网公示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登记或填报,客观、全面、准确地介绍与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不按学规定漏报、错报登记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评价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国内领先”、“国际领先”、“首创”、“首次”、“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学学术委员会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讨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评审专家应遵循公正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真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拔高、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损害学和他人利益。

    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不同学术观点的讨论,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相互交流。

   (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三)在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

    第八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1.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作者、书名、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应列入参考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他人的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九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论文、著作等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标注作者单位。未参与成果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成果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二)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三)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成果形成新的演绎成果并发表的,应征得原成果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四)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五)发表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伪造、泄密、一稿多投等。

    第十一条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第十二条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

    第十三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署名,署名人不仅应对私自署名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成果本身负责。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伪造行为:

(一)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历、学术成果的;

(二)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的;

   (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论的。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学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为泄密行为。

    第十六条  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版部门以求发表的,为一稿多投行为。

    第十七条  在学教学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十八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责任

第十九条  学在学术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科研和相关人员广泛宣传。

(二)对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通报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情况。

(四)在考核评估、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和项目审批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向有关部门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的人员如有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应对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学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做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11月1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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