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甲辰[龙]   农历十月廿一
 
     学生管理服务返回>>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06  浏览次数:16771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 为保证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包括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能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一学期后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够改正错误一年后可按期解除;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多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或判刑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刑事拘留者(经审查纯属无辜者除外),被处以劳动教养、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严禁打架,违者按其所起作用及下列情节,给予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话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属肇事者,又直接打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直接打人又进入对方班级、寝室打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形成打群架事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作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违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过程中,持器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结伙斗殴的为首者、策划他人打架者、持器械伤人者、约校外人员进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污辱、谩骂、恐吓教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保存管制刀具者,没收刀具,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买卖、使用管制刀具者,没收刀具,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课或超过假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凡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间(节假日除外)按每天6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按一学期累计的旷课时数,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上课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旷课 1-6  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 旷课 7-12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 旷课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 旷课25-4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 旷课49-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 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条的学生旷课学时数由各系统计。

第九条 在考试、考查过程中,违反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构成一般性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留级一年(补交一年学费);构成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区别考试一般性作弊和严重作弊由教务处依据有关文件定性。其它巧取成绩者及其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恶劣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生活作风不严肃、品行不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行为不检点,有碍校园文明形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饮酒。对违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一律不得饮酒。

(二)发现学生在校内外饮酒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饮酒二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对酗酒和酒后肇事者,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触犯法律的须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不准玩麻将,更不准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违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凡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为赌博者提供赌具或其它便利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赌博、变相赌博或设赌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伪造证明、诊断书、电报、假条,涂改或转借学生证件、证章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凡参与观看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同学之间或学生与教工之间大声争吵、谩骂、恐吓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学生扰乱课堂秩序,干扰教师教学,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男女同学交往要得体。因交往不得体影响本人及妨碍他人学习、生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与异性同宿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肆意喧闹、起哄、拥挤、夹塞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盗打电话及撕毁学校张贴的有关校令、通告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蓄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毁他人名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校禁止学生到校外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不适合学生身份的社会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或娱乐活动规定者,除责任自负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无故拖欠学费的非特困生,经学校教育和催促,迟迟不交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的为首者;

(二)违纪后推卸责任,认错态度不好或隐瞒违纪错误,或出具伪证者;

(三)屡教不改,受过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分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者威协、恐吓、打击报复

(五)违纪后设法“私了”或干扰调查处理者;

(六)在校外违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七)酒后滋事者。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受学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三次以上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或揭发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从轻或免予处分;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要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有关规定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

(二)受处分期间,不能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参与各种评优。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进行校纪处分应按以下报批程序办理:

(一)系(部)或保卫处向学生处提交学生违纪认定材料。

(二)学生处分依据认定材料和《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三)系(部)专职辅导员填写《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系(部)领导班子研究对学生的处理结果,系主任在《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系(部)公章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对学生违纪事实进一步核实。

(四)学生处学生管理科整理核实保卫处和各系所报的处分材料,提交学生处办公会研究: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讨论决定,报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需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讨论结果报校长签署意见。

(五)处理结果下发系(部),系(部)负责填写《违纪学生登记表》,学生本人签字后上交学生处备案。

(六)系(部)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分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和时效性,各系(部)应认真对待。处分违纪学生必须有完备的材料,严格履行程序。学生确实犯有错误,并符合处分条件的,各系(部)应及时上报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  为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学校可酌情对部分受处分后学业优秀、表现良好的学生在毕业前解除处分,并从该生档案中将处分材料撤销。撤出的处分材料单独立卷归入学校档案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满6个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满12个月的学生,可在毕业前一学期内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由学生处考核审批。

(二)在校期间受校纪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确有悔改表现,态度端正,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学业优秀,所在年(班)级学习成绩排名在前30%;向所在年(班)级征求意见时有80%以上学生同意解除处分。

(2)有特殊立功表现。

(三)解除处分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校纪处分的学生向所在班级班主任提出解除申请。

(2)班主任将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报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3)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审核,提出系(部)意见,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核准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解除处分的学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发生违纪行为,学校取消对其处分的解除,并在第二次违纪裁决后,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地 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黑ICP备06007025号 技术支持:哈尔滨秦汉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