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制度,保证学校决定的客观和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更改或取消决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高效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须在收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退学决定或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六条 监察审计处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关,受理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的决定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系、班级、学号。
(二)申诉人由其他人代理的,应注明申诉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及代理人的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之申诉人及其代理人。
(二)申诉材料不完备的,可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五)就同一事由,已经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已经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转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各委员。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独立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委员开会讨论学生的申诉,并对申诉做出处理意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须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会议决定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有效。同意的委员应在会议决定上签字表示同意,不同意的委员应在会议决定上写明不同意,也可同时写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监察审计处转交的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维持原决定的通知申诉人,认为原决定不当的,可根据原决定做出有关的不同决定,并将修改的决定意见书交原决定机关,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委员,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有关当事人的陈述。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内,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鹤岗师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组长:王洪军(鹤岗师专纪委书记)
成员:张艳丽(鹤岗师专监察审计处处长)
张宏民(鹤岗师专学生处处长)
赵天刚(鹤岗师专纪委副书记)
李成林(鹤岗师专马列教研部主任)
李晓东(鹤岗师专马列教研部教师)
学生代表2名(学生会主席、公寓自律委员会主席)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主任:张艳丽(鹤岗师专监察审计处处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