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申请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提高学生的服务意识与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学校助学活动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法》(教财(2007)7号文件印发),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帮助学生解决一定的经济困难。
第二条 按照学生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的原则安排助学岗位。
第三条 本工作应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者必须身心健康,能承担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
2.申请者必须具备高度的组织纪律性,一切行动听从指挥;
3.申请者有高度的责任感、安全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
4.申请者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简朴,无奢侈和浪费现象;
5.申请者无违纪和学科考试不及格现象。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和岗位的实际要求,确定上岗人选。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审核后,统一报到学生处资助中心。
第八条 资助中心审核、建档,根据学校提供的岗位名额、岗位要求,确定上岗人选,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被聘用的学生办理登记录用手续,填写《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审批表》,由自助中心与用人岗位的负责人联系并通知学生上岗的具体时间,说明岗位的二聚体要求。
第十条 需竞聘上岗的岗位,由自助中心在竞聘前两周在全校公示。
第三章 校内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管理
第十一条 岗位的设置。提供固定岗位的部门有教务处、图书馆、学生餐饮中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等部门,以及其它部门提供临时性的岗位。
第十二条 助学岗位的管理
1.用人部门对被聘学生进行岗位管理;
2. 自助中心、系(部)对被聘学生进行出勤、学习方面的管理;
3.因事因病不能上岗者应与用人部门岗位负责人请假;
4. 在上岗期间,如有中途退岗或转岗,需提前两周向本部门岗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5. 酬金的发放。按照上岗前公布的标准,以月为单位足额发放给被聘学生。
第四章 校外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生处资助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其要求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处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用人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必须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资助中心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