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岗师专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
现将《鹤岗师专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鹤岗师专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二○一五年十月二八日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 (含五年一贯制及三二分段学制专科段)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一贯制一、二年级和三年制中专一、二年级贫困学生国家助学金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每年下发文件中规定的数额确定。
第四章 名额分配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评定的人数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下达指标确定,我校根据各系学生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相应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助学金共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1500元。学校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评定。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助对象为我校建档贫困学生。
6、存在下列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优先考虑: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父母下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2)父母年迈、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4)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
(5)由于特大灾害、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者。
第七条 有下述行为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学年旷课累计超过6学时以上者;
3、非特困生拖欠学费、住宿费者(特困生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据的特困证明);
4、有不良嗜好(如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等;
5、所在寝室学年内被学校或系评为不合格寝室者,违规使用电器、夜不归寝、公寓日常检查等受到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6、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造成较坏影响,受到学校或系通报批评者;
7、学年统考单科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条 各系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七章 评审和发放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学生处部署,各学院组织评选。坚持自下而上和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则。
1、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校依据教育厅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各系按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各系须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本系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各系必须向全体学生公布评审办法和评选名额,评选过程中要有学生本人申请和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的民主推荐意见。
3、学校助学金评审实行公示制。各系在限额内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组织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评审,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的学生,确定为受助学生,完成评审后将结果按要求报送省教育厅和财政厅。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对于其中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要求按月发放。
第八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各系负责对本系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学校学生处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助学金。
第十七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停发或追回原获得的助学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