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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05  浏览次数:8986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密切联系群众决定,参照《高等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件》的精神,特制定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党委领导下,教职工对学校的工作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认真协调学校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当家做主的积极性,为搞好学校的各项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把我校办成具有全省一流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本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校的财务予以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生活、集体福利设施、学校基金和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原则、办法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四)监督、评议学校的各级领导干部,对各级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和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领导或上级机关对卓有成绩的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予以提职、晋级;对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予以批评、处分,以至免职。 

(五)教代会的代表,既是教代会代表,又是会员代表,以双重身份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履行全员代表的权力,参加选举下届工会委员会。 

第六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在学校一些重大事务上能给予创造更多机会进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活动。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处理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组织行政部门认真实施。对教代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和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要教育教职工努力学习,勇于进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总支)、处、部、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并应是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构成既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师(包括教辅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选出后,按单位或几个单位组成代表组,同时推选出组长、副组长各一人。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和代表组正、副组长,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代表。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学校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选代表。 

第十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老干部、学生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能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革命事业心强,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责任感,关心集体,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不以权谋私。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热情为群众办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凡是受过各种处分不满一年者,不能当选为本届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二)有权检查校内各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对学校各级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询问。 

(三)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地支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支持群众的创造精神,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或建议。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带领群众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为人师表,树新风,帮助损害集体利益和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改正错误。做好群众工作,成为“职工之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要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大会表决时,必须有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应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选举出秘书长和若干名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要充分发挥各代表组及工会组织的作用。其任务是对教代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整理审查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处理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大会提案

第十八条  提案的范围。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方案;有关管理改革工作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有关本校教学、科研、生产、基建、生活服务、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方案可列为提案。 

凡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或不适合在教代会上提出的问题,如同国家现行政策、法令有抵触的问题,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问题等不应列为提案。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大会提案审查组负责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的提出 

代表提出的提案,按一事一案的形式提出,按规定时间交给提案征集小组。提案用纸由提案小组统一印发,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事实要准确。

第二十条  提案的审查 

提案审查工作应在大会召开之前完成,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全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所有提案凡是在大会召开前能解决的要抓紧解决;暂时不能落实的,应提出逐步落实打算措施和意见;无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向大会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处理 

所有受理提案部门和有关领导,都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的意见书面报告提案审查组,由提案审查组向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或代表组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校工会要有专人负责协同代表组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或领导要予以表扬,对敷衍塞责拖而不办的部门或领导要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由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召开的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负责向下届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和教代会工作情况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代会活动制度

1、专门工作小组每月活动一次;

2、代表联席会议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3、组织代表视察及检查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每年两次;

4、培训代表每年一次;

5、组织代表与校领导座谈对话。

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制度

1、听取教代会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关于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汇报;

2、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并提请通过;

3、选举本次大会主席团;

4、听取有关行政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说明;

5、审议通过本次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6、讨论决定本次代表大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代表大会工作和活动的领导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根据需要,由执行主席召开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

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

1、凡要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估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必须经过代表的充分讨论,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2、凡经过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过代表大会同意,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修改;

3、学校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提请代表大会进行复议,如代表大会复议仍坚持原来的意见,校长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报告上级教育主管机关,由上级教育主管机关进行协调;

4、如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在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变通,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制度

1、征集制度:①充分酝酿和准备,深入宣传大会的中心议题,发动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酝酿和提交提案。②为教职工提出提案创造条件,向教职工公布学校建设面临的形势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难题,为教职工进行调查研究、民主磋商提供方便。③负责制统一提案征集表,交提案人认真填写,提案应一事一案。④提案经代表初步审查、筛选,然后报送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小组。

2、处理制度:①提案的整理,专门小组对收集到的提案进行归纳、分类、统计、登记,并把内容相近和相同的提案加以归并,以便集中处理。②提案的输送,对涉及面广,教职工呼声强烈的提案,由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在预备会上提出,作为大会方案,交全体代表讨论决定,对于学校行政工作的一般提案交学校行政,由校长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时间限定15―30天内解答处理。③提案处理结果公布,并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的意见。

3、提案落实检查督促制度:提案一经立案,必须有始有终。大会期间和闭会以后,教代会和学校行政领导都要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每次代表大会都要听取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关于提案处理、落实情况的报告。

教代会工作汇报和研究制度

1、每学期定期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一次教代会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全面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随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2、由学校党组织出面,建立学校民主管理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学期共同研究一次学校教代会和民主管理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召开临时联席会,以便共同采取对策,使之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

1、权利:

①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提出方案和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③有权对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④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语和建议。

⑤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2、义务:

①努力学习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②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执行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③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群众的佥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职工群众工作。

④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3、工作职责:

①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征求和收集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教代会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反映。

②在召开代表大会之前,广泛收集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③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积极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读者讨论会议各项议程,为完成大会的任务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④积极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检查学校有关单位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⑤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开展各种民主管理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交给的各项工作。

⑥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教职工代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2、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

4、努力搞好本职工作,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了解和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知识。

5、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

专门工作小组任务

1、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情况。

3、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定本专门工作小组分工范围需要决定的问题。

4、输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

资料存档制度

1、校教代会细则

2、代表名册及登记表

3、主席团组成名单

4、代表的提案表

5、大会日程表

6、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主要议案材料

7、大会决议、决定

8、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9、提案工作报告

10、主席团代表团(组)会议纪录

11、有关照片、声像资料

12、其他有关教代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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