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鹤师专发[201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5号),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及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各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特殊情况除外。担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务。
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担任职能部门及系(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45周岁及以下青年应占委员总人数的1/3以上。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人。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其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按照委员当选条件,由各部门民主推荐,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报校长提名,经上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差额推选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得票多者当选。秘书的产生,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议定产生。由学校发文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工作事项需要,相应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学术评价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承担基层单位相应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委员免除后,在其所在专业领域增补,人选由各部门提名推荐,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校长聘任。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在上半年完成换届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义务。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撤销)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
(九)学术评价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组成人选;
(十)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依法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职责:
(一)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年度工作报告,并将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讨论相关事项;
(三)代表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校长办公会乃至党委会)汇报已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
(四)建议学术评价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组成人选;
(五)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撤免及增补工作;
(六)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七)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及学术评价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五)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论证材料。议题或提案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后,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将议题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含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一周。在公示期内,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涉及违纪事项由学校纪委受理)。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校园网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通过校园网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主任委员会议授权许可,其它会议不得替代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主任委员会议成员审阅签字,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章程修订由校长提出,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审定。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专门委员会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鹤师专发[2007]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