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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损坏文献赔偿规则

   发布时间: 2012/05/30   点击次数:6623次
文献是国家的财产,读者应自觉加以保护。不得圈点、折角、污损、批注、撕页和丢失。如有上述情况分别按下列具体规定赔偿。
一、凡有丢失文献者,应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并需缴纳图书加工费(5元/册)。不能赔偿同版本文献者,将按下列规定赔偿。
1、一般性图书,85年以前出版物按原定价的10 - 20倍赔偿;85年-95年间出版物(含85年)按原定价的3 - 5倍赔偿;95年后(含95年)出版物按原定价的1 - 3倍赔偿。
2、成套图书丢失一册,均按全套定价的3倍赔偿,且其它各册留存在图书馆。
3、内部资料、独本书、工具书均按原定价10倍赔偿。
4、珍本书、善本书按原定价的50倍赔偿。
二、凡损坏文献者,应以相同版本赔偿,另计加工费。不能赔偿同版本文献者,将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凡损坏文献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图书定价的50%交付修复材料费。凡破坏程度较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丢失办法赔偿。
2、凡损坏连续出版物的封面、封底或装衬者,按原价的50%赔偿。
3、凡损坏连续出版物,按合订本价格计算赔偿。
4、凡损坏单页报纸、单行本期刊者,按合订本赔偿。
5、凡损坏合订本报纸、期刊者,按原定价1-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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