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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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采购的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包括学校政府采购业务和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和限额的内部采购业务。
第三条 制定原则。该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制衡性原则。遵循了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即预算的提出和制定,采购和验收等关键环节工作由不同部门的不同岗位人员分担,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三)重要性原则。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对于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和标准的常规性采购业务、采用网络询价、集中议价、分散采购的方式;对于临时性采购业务,采购由采购部门、纪检部门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采取询价方式进行现场采购。
(四)“三重一大”原则。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要求。
第四条 采购形式。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单位采购有政府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两种采购形式。
(一)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即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即采购计划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单位组织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二)单位自行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主管采购业务领导、监察审计处、总务处资产管理科和采购部门(总务处、教务处、办公室)负责采购人员组成。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单位主管领导任副组长。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总务处资产管理科负责人兼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采购办)负责学校采购的管理工作。校采购办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
2、对学校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实行集体决策,研究审议政府采购工作中发生的紧急、特殊情况,协调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不可预见问题,保障学校利益。
3、起草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收集和发布采购信息。
4、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管理和实施监督,向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处理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接受申报单位的采购申请,负责对项目采购政策与方式的审核,采购组织形式的申报工作。
6、负责编制学校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填制政府统一采购计划报表,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7、组织参与政府统一采购招投标事宜,与监察审计处联合对其进行全过程监控。
8、负责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或对格式合同技术条款进行签字确认。
9、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10、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或上报采购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行为,负责完成对采购项目验收和质保等后续服务项目的协调工作。
11、办理其他有关采购事务。
第二章 采购项目预算与审批
第六条 采购项目预算与审批
(一)学校应在每年预算下达后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受理进行采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采购的,需到同级财政部门履行采购追加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
(二)使用单位根据审批的采购预算提出采购需求。由使用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采购需求,每月月初5日前(节假日顺延,大宗及急需的物资采购随时报送)报送校采购办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用途,使用时间,货物类采购需提供采购清单、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在公允市场上可以购置的,能够满足使用需求的三个或三个以上供应商,标注具体型号品牌商品,如有特殊需求,应当说明原因,以利于专家论证;服务类采购,如软件设计、中介服务等,需注明使用需求,清晰表述所要达到的效果,尽量减少专业性语言论述;工程维修类采购,应报送详细的施工图纸或使用需求、工程量清单和相关的技术规范与要求等。采购项目应有概算,预算适当,做到应采尽采,避免重复购置或购置浪费。
(三)采购部门询价,制定预算。采购部门通过建立供应商询价库、网上询价、实地询价等方式,按照使用部门需求,制定比较合理的采购预算。采购部门在询价和议价的过程中,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四)校领导审批。使用部门将经本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的物资采购项目计划报送校采购办,汇总后的采购计划报送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的采购计划报校长审批。对五万元以下限额和标准的采购业务,上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进行集体决策;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限额和标准的采购业务,上校党委会会议讨论进行集体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校采购办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纪要以及《鹤岗师专采购计划审批单》,报送校财务处办理资金请款事宜,待请款资金到位后,校采购办将批准执行的采购预算计划,按照《鹤岗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要求,报送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批,经审批后办理相应采购业务。
第三章 校内组织采购方式与执行条件
第八条 校内组织的采购有分散采购、自行采购两种采购形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以及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采购部门由校采购办负责人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金额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校内组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执行条件:
(一)公开招标: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
(二)竞争性谈判:校采购办批复的,5万元(含)以下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
(三)询价采购:由校采购办组织,使用单位、纪检部门、采购部门共同组成采购小组参与采购事宜,集体到市场至少三家供应商进行实地询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采用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学校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一条 由校采购办会同使用单位、监督部门与供应商订立合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五章 采购监督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对学校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单位采购各当事人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1、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
4、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和单位对应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或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而擅自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可能给国家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可能导致招标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人中止采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六章 验收与付款
第十七条 由使用单位落实质量监督责任人,明确具体责任和领导责任,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出现质量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货物类项目,建立分级验收制度。对量少、金额小的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对量多、金额大的项目,由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使用时办理好出库审批,避免浪费。对工程类项目,由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根据合同要求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
采购项目形成资产的,及时入账,按照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避免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资金结算,按照以下相关手续办理。
(一)资金结算付款原始凭证包括经批准的政府采购申报单、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单(经校采购办、使用部门、纪检部门和有关专家签证)、财政局采购办出具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单”、收款单位正规全额发票、入库单、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经领导审批的《鹤岗师专采购计划审批单》,按照财务处支出程序办理。
(二)预付款。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的项目,采购部门凭政府采购申报单、中标通知书、合同、收款单位正规发票、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经领导审批的《鹤岗师专采购计划审批单》,按照财务处支出程序办理。
(三)付款。采购部门根据资金结算付款原始凭证所包括内容办理付款手续。
(四)质保金退还。采购部门根据使用单位出具的采购项目无异议证明、收款单位收据,财政局采购办出具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单”,按照财务处支出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采购人员或评标专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属于回避范围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采购或评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员为参与上述采购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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