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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18/06/28  浏览次数:14940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言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58年的鹤岗市师范学校及鹤岗矿务局师范学校、鹤岗财经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及党内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简称:鹤岗师专。 学校英文名称:Hegang Normal College,缩写:HNC。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鹤岗市东山区梧桐河;邮政编码:154107。

第四条  学校网址:http:∥www.hgtc.org.cn

第五条  学校是鹤岗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鹤岗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荐学校负责人人选,任命学校副职领导干部;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调整配置学校教育资源;对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鹤岗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学校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二)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部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力资源的配置;

    (十三)依法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和经费;

    (十四)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立德树人,服务社会”为办学宗旨,以“坚持以教师教育为特色,围绕区域产业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服务能力的高水平专科学校”为办学定位。

第十条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教师教育专业办学底蕴深厚,办学特色鲜明,为中小学培养了数以千计的优秀人才,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学校始终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不断优化职业教育专业布局,强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研究,具有一定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努力为国家基础教育发展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成果和智力支持。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理想信念坚定、眼界胸怀广阔、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未来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专科层次小学、学前教育教师等专业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校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教育为主,中等层次教育为辅;根据社会需求,积极开展专科层次的继续教育和中等层次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专业设置涉及教育与体育、财经商贸、电子信息、土木建筑、医药卫生、资源环境与安全、新闻传播等门类。坚持以教育与体育、财经商贸为优势,以语文教育、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心理咨询、会计等专业为特色,积极促进多专业协调发展,并保持3500人左右的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生命线,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组织,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相结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建立健全以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积极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贯彻国家关于教师教育和现代职业教育相关文件要求,借鉴先进学校办学经验,重点加强学校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传媒文化建设,引导教师和学生塑造大学精神,强化学校内涵建设,丰富学校办学底蕴,增强学校文化软实力。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俄罗斯阿列赫姆国立大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双方通过文化交流、人才培养、互为学生基地等项目合作,积极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的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四个服务”,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创新党组织活动载体,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经鹤岗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可以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教授,不少于委员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民主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连选。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各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届五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负责人产生规则、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组成、负责人产生规则、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置党政职能、教学辅助及直属机构。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校对各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隶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遵照其章程进行。

第二节  系(部)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下设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适当调整。系部可下设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各系部自主运行。

第三十九条  系部党支部(总支)主要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学生管理等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系部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系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形式,按其议事规则对系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重大办学问题上的政治把关作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支部(总支)委员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与主任共同研究确定,涉及党支部(总支)的工作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事项由书记和主任协商确定主持人。

第四十二条  系部设立学术委员会,是系部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系部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指导。

系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研评价与奖励、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系部整体发展、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应咨询学术委员会意见。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系部主任担任主任委员。书记代表党支部(总支)参与和监督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三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在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学校设立全员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教职工的聘任及考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完成聘任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积极推进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引进与进修相结合的形式,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和学历结构;采取网络学习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形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水平;采取督促检查和教学比赛相结合的形式,不断增强教师的教学设计和信息化教学能力;采取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组织教师深入企业、小学和幼儿园实践,不断提高双师型教师队伍比例;采取严格要求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形式,不断提高教师的课程思政意识和政治素质。经过几年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理念先进的教师队伍。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职工的申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条  离退休教职工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重视、支持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第一课堂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社会人士(校友)广泛参与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校友会应当向当地民间组织管理局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基金会争取和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增加学校办学资源,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促进校办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学校精神:创新、实干、和谐、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训:明德至善、务学至恒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风:忠信笃敬、勤勉传承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校徽外形为圆形,取自《淮南子•主术训》“智圆行方”之意。由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英文名称、红日、飞鹤、水流和数字1958组成。飞鹤为鹤师专汉语拼音缩写“HSZ”,缩写字母下方的水流代表鹤岗师专所在的梧桐河畔,寓意年轻的鹤岗师专迎着朝阳在美丽的梧桐河畔振翅飞翔,数字代表1958年建校。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校旗高190cm,宽280cm,主色调为银白色,上部居中托起学校校徽图案,校徽图案下部印有中英文深蓝色学校名称大字。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鹤岗师专校歌》,由学校教师杨忠伟作词,陈晓浦谱曲。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9月20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经鹤岗市人民政府同意,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八十条  学校依据规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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