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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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06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教规[2018]4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要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公办普通本科学校(高教、科研、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系列)、公办高职(专科)学校(高教系列)教师职称,以及实行自主评审或联合评审的成人高校、民办高校(高教系列)教师职称,评审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要求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高校副教授、教授以及其他自评直聘的副高级以上职称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可按管理权限申请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尚不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经授权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
公办高校按照国家和我省实行高校编制总量备案制管理有关规定,在规定备案教师总量范围内,可为与本校建立正式聘用(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聘用教师开展职称评聘工作,执行全校统一的职称政策、推荐程序、评价标准,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
第四条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评审工作
第五条 高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价方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院(系)应按规定将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教师推荐至校级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评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通用标准。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公示后执行。
第七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和校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民办高校及公办高校编制外聘用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 高校校级评委会及联合评委会应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不得突破权限超范围评审,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为非本校(评委会)教师评定职称。
第十条 高校教师职称年度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高校职称自评直聘及联合评审、委托评审实行告知备案制度。年度评审工作启动前,高校应向主管部门及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工作方案;评审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二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原则,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落实以下要求的情况:
(一)本细则第五至十一条的内容是否落实到位;
(二)各级评审组织组建是否规范、健全;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开展工作,排除利益相关方、工作连带方的干扰;
(四)评审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对教师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师评价的核心内容,注重对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的综合评价。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分类建立涵盖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等要素的不同评价标准,突出对创新能力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 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个人申报诚信约束、基层推荐规范有序、学校评审竞争择优、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回避制度,畅通异议受理通道,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六条 高校主管部门要建立落实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和复查、投诉机制,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不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管。
第十七条 高校主管部门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要突出监管重点,防止责任悬空、防止程序虚设。
第十八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
第十九条 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建立政府监管、高校自律、教工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五章 惩处措施
第二十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我省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相关信息记入个人档案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从评审专家库除名。
第二十二条 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高校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以及评审工作拖沓延迟、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给予其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自评直聘的技师学院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监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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