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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师资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全省高校职称评聘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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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9/26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全省高校

职称评聘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1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高校:

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价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扩大高校用人自主权,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并会商省教育厅,现就调整完善全省高校职称评聘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公办普通高校职称评聘自主权

(一)在全省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教、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系列和附属医院卫生系列职称实行自评直聘基础上,将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实验师纳入自评直聘范围(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委托相应省级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学校制发任职文件和聘书,享受岗位待遇。

(二)在全省公办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实行自评直聘的基础上,将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系列职称纳入自评直聘范围,评审通过人员由学校制发任职文件和聘书,享受岗位待遇。

(三)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可在实行自评直聘的职称系列范围内,为与本校建立正式人事关系(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的编制外聘用人员评聘职称,执行全校统一的职称政策、推荐程序、评价标准和聘用手续,主体责任由学校承担。年度评审前,学校须向申报人员档案所在人才服务机构提交《高校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信息核查表》(附件),进行信息核查比对。评审通过人员由学校制发任职文件和聘书(享受岗位待遇),并将评审通过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评聘材料送达人才服务机构,存入个人档案。上述人员流动到其他单位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相关部门为其换发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

二、调整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职称评审管理方式

(一)全省成人高校教师、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系列职称实行校际联合评审,分别组建黑龙江省成人高校教师系列和研究系列职称联合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从各成人高校推荐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通过人员由联合评审委员会制发任职文件,学校履行聘用程序并颁发聘书,享受岗位待遇。

(二)全省成人高校可推荐与本校建立正式人事关系(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的编制外聘用人员评聘教师、研究系列职称。年度评审前,学校须向申报人员档案所在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核查比对(附件,同上)。评审通过人员由联合评审委员会制发任职文件,学校履行聘用程序并颁发聘书(享受岗位待遇),同时将评审通过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评聘材料送达人才服务机构,存入个人档案。上述人员流动到其他单位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相关部门为其换发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

(三)全省民办高校教师、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系列职称实行校际联合评审,分别组建黑龙江省民办本科、高等职业(专科)学校教师、研究系列职称联合评审委员会,为与民办高校建立正式人事关系(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的人员评聘职称。评审专家从各民办本科、高等职业(专科)学校推荐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年度评审前,学校须向申报人员档案所在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信息核查比对(附件,同上)。评审通过人员由联合评审委员会制发任职文件,学校履行聘用程序并颁发聘书(享受岗位待遇),同时将评审通过人员的任职文件及评聘材料送达人才服务机构,存入个人档案。上述人员流动到其他单位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相关部门为其换发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各高校(联合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黑人保发〔2010〕43号)组建专家库,严格执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调整更新等政策规定,不断加强专家库建设,为评审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各高校(联合评审委员会)可依据全省通用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自行制定本校(联合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条件,但不得低于全省通用标准。其中,联合评审标准应广泛征求相关学校及专业技术人员意见。

(三)高校自评直聘(校际联合评审)工作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职称工作政策规定,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审工作规范有序、结果公平公正。

(四)各高校要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不得超岗位评审,做到评聘结合、按岗聘用。民办高校及公办高校编制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要参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

(五)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规〔2018〕4号)等政策规定,执行告知备案制度,主动接受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高校实行自评直聘(校际联合评审)以外的其他系列(专业)职称继续执行原有管理方式,由学校根据岗位空缺及工作需要向各级评审委员会等额推荐参评人员,评审、确认通过后方可履行岗位聘用程序,享受岗位待遇。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与高等院校积极对接做好服务工作,规范高校推荐参评人员的信息核查比对。高校不得超范围推荐非本校聘用人员参评职称,相关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违规的学校将暂停或取消自评直聘工作,对弄虚作假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已经通过评聘的要予以撤销。

全省技师学院教师、研究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可参照本通知中关于公办普通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高校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信息核查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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