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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师资

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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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9/27

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16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统一部署,现就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于10月初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附件1),其中管理权限已下放的高级职称,以及中级职称和实行自评直聘单位的时间安排由各地各单位自行确定,高级职称评审和自评直聘工作须提前一周报告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全省评审(含自评直聘)工作原则上应于2019年3月底前结束。申报人员计算任职资格、聘任时间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等各类评聘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国家统一考试系列(专业)任职资格的截止时间可视情况予以调整。通过人员任职资格从2018年9月1日算起。

二、从今年开始,恢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在岗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政策规定,评审标准中有明确聘任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从今年开始,按照国家和我省城市医院医生、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须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规定,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县及以下基层或对口帮扶的医疗机构累计服务应不少于1年;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县域内教师评定中级以上职称必须有在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参评人员须填报《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申报表》(附件2)。

四、按照国家“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的政策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合理控制事业单位推荐参评高级职称人员数量。今年各地各部门申报推荐工程、农业正高级职称数额,原则上继续按照2016年度核定的数量执行。实行自评直聘的单位要严格落实聘用政策,按岗位空额直接择优开展岗位聘用并兑现相应待遇。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事业单位高级职称,也应科学合理实行总量控制。

五、从今年开始,全省高等学校、部分三甲医院等实行自评直聘单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相应职称系列的评审工作由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调整到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全省高校职称评聘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3号)和《关于在部分三级甲等医院试行卫生系列职称自评直聘制度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4号)执行。

中船重工第七〇三研究所可为与其建立正式聘用(劳动)关系、档案存放在我省人才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开展工程技术专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后,上述人员流动到其他单位时,各级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应为其换发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

六、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和衔接机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职称,并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具体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2号)执行。

七、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要求,从事工程技术或技术辅助工作且符合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对应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称,须填写《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表》(附件3)。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本着“评以致用、评用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个人职业发展需求做好审核推荐工作。

八、从今年开始,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由省人社厅调整为省教育厅,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由省统计局调整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全省翻译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组织实施。今年翻译系列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外文职改字〔2018〕79号,官网:http://www.cipg.org.cn/)有关要求执行。

九、从今年开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行动中被单位选派到基层开展技术推广、项目帮扶和指导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年度单独核定高级职称指标(不占用人单位指标),按规定程序单独组织评审;对工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破格晋升正高级职称。各地各部门将参评人员汇总表(附件4)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人社厅事业处。

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在我省农垦、森工行业体制改革中,涉及农垦、森工承担办社会职能向地方政府移交全部完成前,今年继续由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承担原有职称评审工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按原渠道申报参加评审。年度评审期间,因党政机构改革涉及评委会组建部门职能调整的,评审工作相应划转,并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人,确保年度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严格执行申报材料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对学历、经历、岗位聘用、申报渠道、业绩成果、能力水平等申报材料造假抄袭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推荐要求、履行推荐程序,严格执行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聘用岗位公开、评审结果公开制度,公平、公正做好审核推荐工作,违规推荐的要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按照国家加快推进全国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职称评审信息向省级层面归集,2019年底前实现部省全面对接,各层级职称评审系统互联互通的工作要求,全省初、中、高级职称认定、评审、自评直聘、自主评审、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所有职称信息均应逐步归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及职称管理平台”。今年的中、高级职称评审及自评直聘、自主评审、联合评审工作,原则上都要通过“管理平台”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须经同意后,将评审结果相关信息录入平台。

职称评审具体信息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均须通过平台办理。所有参评人员职称评审表均须由在网络平台填报,自行下载打印。部门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个人用户版本IP地址:http://60.219.211.87:8888/pwh/cj.jsp,平台技术咨询电话:0451-58976520。

十三、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

1.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安排

2.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申报表

3.高技能人才申报工程系列职称申报表

4.“双实用计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汇总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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