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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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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4/18

第一章 总 则

学生成绩考核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学生成绩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学生成绩管理,使其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鹤岗师专考务工作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对象与任务


第二条 学生成绩管理的对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完成的各项内容的考核成绩。教学计划确定了在校生应该完成的科目,这些科目包括: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等。

第三条 教务科负责制定成绩核算的办法、登记方式和成绩单的管理要求,系(部)制定各学科评定的标准。

第四条 系(部)负责在校生各学期各学科的考核成绩上传。教务科负责成绩管理系统维护、成绩分类、成绩汇总、成绩统计与分析和归档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 教务科每学期初统计出补考名单,各系部协助完成补考工作。

第三章 成绩单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教务科负责将学生成绩单以单班形式上传到校园数字平台上,并在成绩单内设定好核分公式。

第七条 任课教师校园数字平台上提供的学生成绩单填写成绩,以保证班级各科学生姓名顺序一致、人数齐全、与实际相符。

第八条 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由各系部辅导员提供学生信息。协助教务科更新校园数字平台新生信息,并负责核对网上学生名单的准确性。

第九条 教务科负责各班学生学号的编排工作。

第十条 每学期学生转入、转出情况系部辅导员负责通知教务科,以便及时更正数字平台学生信息。

第十一条 各任课教师必须使用由校园数字平台生成的学生成绩单表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期末,系部办公室要把本系部教师的任课成绩单收齐,分类整理后存档。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成绩评定采取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提问、试验、课堂实践、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考勤等。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然后根据下表给出相应分数。


成绩等级(五级分制)

成绩(百分制)

  备 注

90-100

80-89

70-79

及格

60-69

不及格

<60

第四章 成绩单上交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按规定时间把成绩单交到系(部),再由系(部)办公室主任于考试全部结束后三天内转交到教务科存档。

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都交给系(部)办公室,收缴齐后交到教务科一份,本系留一份存档。

第十六条 成绩单不得涂改,若填写错误系办应写出说明,同时持正确成绩单到教务科更换,任课各系(部)、教务科有权拒收不合格的成绩登记单,并视情节给予任课教师教学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教学事故处分。

第十七条 成绩单(包括补考成绩单)必须加盖系(部)公章,否则无效。

第十八条 系(部)办公室要派专人负责成绩单的上交。上交的成绩单如需修改,必须系(部)办公室主任到教务科说明原因。

第五章 学生成绩公布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上交打印成绩单的同时在校园数字平台上传成绩,各系部办公室主任对上传的成绩进行审核,确保合格。

第二十条 教务科负责全校上传成绩的审批,审批合格后,成绩可以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或者认为评分不公正等,在成绩公布一周内(遇假期顺延)到学科所在系反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上传成绩后如发现有填写错误,需填写成绩更正单,审批后方可修改成绩。

第四章 学生成绩查询

第二十三条 在校生查询本人的成绩,可以以本人的账号登录校园数字平台进行查询。学生账号密码有遗忘的,需要到系办查询。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回校查询成绩或者用人单位以及人事、组织、公安等部门到校查询毕业生成绩的,需经负责学生成绩管理的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

第五章 补 考

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专业限选课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均应补考。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

第二十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各按一门课程单独计算成绩。

第二十七条 补考工作(包括考试、考查)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八条 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初进行。由学生先提出补考申请,再安排考试方案。

第二十九条 最后一学期课程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补考,作结业处理,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跟下一年级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补考成绩最高记为60分,经批准办理缓考手续的补考成绩最高也为60分。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在补考结束后,应及时将补考成绩及试卷报送教务科,此成绩将作为学生该学科最后成绩。

第五章  学生成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和全体教师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学生的学习成绩,作到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第三十三条 评定、登记、审查学生成绩要有客观的依据,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杜绝主观臆造。监考、阅卷、计分、登分、成绩录入、查询等各个环节,都应建立复核制度和审查制度,杜绝错误、漏洞或者成绩缺失等现象的发生。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要建立健全成绩管理档案,上交教务科的各学科成绩,本系部要留有副本备案。如有缺损或丢失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成绩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作好各类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严防成绩档案丢失、破损。违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查询、翻阅学生成绩或试卷。在传送、登录等环节,学生以及无关的教职工不得参与。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文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一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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