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上页

学风建设

鹤岗师专监考教师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 浏览次数:6342
  • 发布时间:2018/09/21

一、监考过程中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为监考违规

1、监考期间未戴佩带监考证者。

2、开考铃响未进入考场者。

3、未安排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坐者。

4、未要求学生将桌口朝前摆放者。

5、未清理考场,提醒学生将书籍、笔记、纸张及其它不符合“考试规则”许可的物品集中送到讲台上者。

6、未清点学生人数和试卷份数者。

7、未按时间要求发放和收缴试卷者。

8、催促学生提前交卷者。

9、无故擅自离开考场,尚未构成教学事故者。

10、在考场内吸烟、阅读报纸、闲谈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者。

11、在监考期间接打手机者。

12、监考期间会客或处理其它事务者。

13、对考场上学生睡觉、吃东西等现象不闻不问者。

14、对学生作弊不及时制止者。

15、对试题内容进行启发诱导解释者。

16、让与本场考试学科无关人员随便出入考场者。

17、考试结束后,没能及时到取卷时指定的试卷装订地点装订试卷者。

未列入的其它违规行为参照《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务工作制度》、《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对监考违规的处理

1、填写违规记录单;

2、在网上公示,同时作为对系(部)工作考核因素之一;

3、同一学期监考累计出现三次监考违规者,将按三级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4、原则上监考教师只可与监考表中所排教师串动场次,不许找其它部门人员代替监考。否则,出现违规事件将追究表中所排教师责任。


Copyright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地 址: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黑ICP备06007025号 技术支持:哈尔滨秦汉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