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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师专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5-29 来源:鹤岗师专 浏览次数:4315

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处理审批的职责规定
所谓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涵盖课堂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教学保障等环节。
1、一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五章精神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最终认定。二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四章精神由教务处长最终认定。三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等职能部门的主任、处长根据本规定第二、三章精神最终认定。
2、教学事故发生后须由有关人员3天内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并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该部门须在7天内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3、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或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视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4、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酌情在系(部)范围内或全校通报批评,同时扣除一周的课时补贴或相应的工作补贴。一学年内出现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5、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职称晋级后延一年,同时扣除两周的课时补贴或相应的工作补贴。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教学事故者,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6、凡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年终考核为不称职,职称晋级后延二年,同时扣除当月全部的课时补贴或相应的工作补贴。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7、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记过处分;同一人员一学年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调离教学岗位或限期调离学校。
8、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装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
9、各单位在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中,必须制定与教学事故处理挂钩的政策。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其职务晋升、职称聘任中,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10、非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累计一次以上三次以内(含三次)者。
11、未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或教务处批准而擅自请人代课、自行调课、加课或减课者。
12、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而影响正常教学。
13、未能按规定时间开教室、实验室门;未能及时做好准备和保障工作;未能按规定时间通知教师和学生,致使上课、实验或考试不能正常进行者。
14、未作充分准备,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未能及时改正者;由于教师和辅导人员准备不充分,使学生不能正常实验和实习者。
15、未进行备课,完全使用旧教案,不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不能按计划进度进行教学,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
16、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随意增减教学内容,敷衍了事,随意讲授,任意发挥者。
17、教学水平低,不求上进,不进行教学研究,经常迟到或提前下课,不认真组织教学,对学生的违记现象(如睡觉、接打手机、吃东西、照镜子等)不闻不看不管者。
17、试卷命题出现错误,或试卷准备不足而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者;组织考试或监考不负责任但尚未影响考试秩序者。
18、考试或补考后,规定的时间内不报成绩且拖延三天以上(含三天)者。
19、教学实践场地因管理不善,如忘记关灯、忘记关闭水龙头发生跑水、忘记拉电闸发生泄电等造成5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0、上课期间使用移动电话接打手机而延误课堂教学、造成教学过程中断者。
21、上课期间(即使完成教学任务,学生进入自习)在教室内或走廊吸烟者,或在走廊与邻班任课教师闲谈的。
22、课表出现个别纰漏及不够科学者。
23、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损坏达500元(含500元)以下者。
24、每学期第二周内,仍缺供教材10%(如供缺15%-19%为二级教学事故,缺供20%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
25、未执行学校规定的课堂教学规范,违反授课纪律者。
第四章 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教学事故:
26、无故旷课两课时以下(含两课时)者。
27、非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累计四次以上八次以下(含八次)者。
28、未经主管校长或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调课4学时以上8学时以下者(含8学时)。教学管理人员擅自离岗半天以上一天以内(含一天)者。
29、对学生实施体罚。
30、由于管理工作的疏漏,导致教学安排冲突等现象的发生而未能及时妥善解决,延误教学活动2学时以上8学时以下(含8学时)者。
31、校内考试,由于工作的疏漏,导致试卷泄漏和遗失者;为学生随意提分和有意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经二位副高职以上教师和有关领导鉴定)者。
32、监考无故旷监一次者;考试监考中闲谈、看报纸、无故离开考场,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者;委派他人代替监考而没有到位者。
33、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一个教学班一门课的考试成绩(丢失两个以上教学班一门课的考试成绩或一个教学班两门以上课的考试成绩为一级教学事故)。
34、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生学历、学籍成绩、各类证书、证明(故意出具此类证明,为一级教学事故)。
35、教学各场所因管理不善,例如未关门、忘记关闭水龙头发生漏水或忘记关闭电闸发生泄电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直接责任者。
36、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损坏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直接责任者。
37、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部门或系隐匿不报。
第五章 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38、无故旷课四课时以下(含四课时)者。
39、教学管理人员无故擅自离岗二天以内(含二天)者。
40、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发泄对社会主义不满情绪者。
41、考试前有意给学生和其他人员泄漏试题者。
42、教学场所因管理不善,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者。
43、对教育实习不负责、不过问、不指导、不总结,造成学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者。
44、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酒后上岗工作者。
45、订购的教材不能使用,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者。
46、发生上述三类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将参照上述条款酌情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47、本办法适用于教学领域的教学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
48、各级教学事故要经教务处报校长签字后,送人事处备案。
4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暂行)》及《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