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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1 年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各普通
高等学校:
2021 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
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
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
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精神,按
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21〕1 号)要求,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进一步提
升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统筹做好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和考试招生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艺术类、体育类和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黑招委办〔202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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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国家专项)招生平行志愿投
档录取模式工作以及艺术类批次合并工作改革。各级招委会、
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强化政治担当,层层压实责
任,狠抓关键环节,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
和公平公正。
现将《黑龙江省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4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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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我省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
作,根据教育部《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
〔2021〕1 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户籍和学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
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黑教规〔2019〕10 号)
文件相关规定。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
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
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
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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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
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
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黑教规〔2019〕10 号)有关要求
的人员。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
者。
3.报名办法
报名的时间、地点、程序及信息采集办法、报名资格审查
等按《关于做好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黑
招考发〔2020〕93 号)执行。
二、考生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
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
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
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考生参加高校招生
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
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及
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
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5.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组建,内容
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应届普通高中学
生综合评价报告单、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档案、考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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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复印件或
证明原件、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
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
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
由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市(地)招生委员会可结合
实际自行安排。
7.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
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
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
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
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8.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
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
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如不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将不允许参加考试和录取。
我省2021 年高考体检工作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
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相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9 年黑龙江
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9〕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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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体检时间由市级招考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统一确定,体检
数据于5 月10 日前上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招
考院”)。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招委会”)批准,取消省级复检,由市级招委会
指定一所终检医院,作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考生的复检工作,
体检结论以终检医院的结论为准。
凡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由考生
或法定监护人在体检前向报名所在地招考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关于残疾考生参加黑龙省普通高等学校招
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黑招考院〔2019〕19
号)执行。
9.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
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
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0.凡报考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次录取的军队、公安、司
法、消防和招飞高校的考生,还须参加军队、公安、司法、消
防和招飞的体检面试。
五、考试
11.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招委会负责组
织。考试实施按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制定的《黑龙江省
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执行。
12.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全国统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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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评分参考在启封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启封后按国家秘密
级事项管理。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启封前
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
考答案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13.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
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
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
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招考院。省招考院接到报告后立
即分别报告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
办”)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
进一步扩大。
14.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设在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办批准。
15.全国统考于6 月7 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
为:6 月7 日9:00 至11:30 语文/汉语;15:00 至17:00 数学。6
月8 日9:00 至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 至17:00 外语。
6 月9 日9:00 至11:30 朝鲜语文/蒙古语文。
16.我省高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英语、俄语、
日语)满分各为150 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 分。
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参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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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科试卷仍分为听力和笔试两部分,听力分值为30 分,笔试分
值为120 分,考生笔试成绩(满分120 分)×1.25 后的成绩作
为考生高考外语科成绩(满分150 分)计入总分。
17.我省高考外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听力考试安排在外
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18.经省招委会批准,2021 年,我省继续取消外语科目口
语考试, 将考生外语口语考试成绩全部记为A 档。
19.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
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除外)。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朝鲜语、蒙古语)文字授课的高级中
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专
业,在参加全国统考时,语文须考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汉语
科目试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
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
成少数民族文字,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汉
语和本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考生汉语成绩必
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方能录取。
20.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办统一组织,
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任务,考生答卷实行计算机网上评阅,并
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高校单独组
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评卷高校根据命题机
构提供的参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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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细则,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
结果准确。各评卷高校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情况,制定相应管
理办法,加强健康监查,强化评卷场所消毒和通风,确保评卷
教师和评卷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1.报考高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艺术类专
业课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办法
按《关于做好2021 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工
作的通知》执行。
22.报考高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类术
科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体育类术科考试办法按《黑
龙江省2021 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执行。
体育类术科考试由省招考院负责组织和监督,由承办高校
负责具体实施。承办高校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情况,制定相应
的防控措施,强化个人防护,确保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
23.报考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专项考试。文化课考试试卷由教育部考试
中心组织命题和印制,省招考院组织考试实施。体育专项考试
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
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执行。
24.省招考院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
绩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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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
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
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
和升学率。
六、招生计划
26.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
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
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
招生计划内,可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
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27.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
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
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
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应面向全省招生。
28.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
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
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
则等向社会公开。
29.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和统一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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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标准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主管部门。
30.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省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
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
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
安排。
31.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
校核对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
统一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2.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
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
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省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七、招生章程
3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3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
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
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后方
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
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
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省属各高校须于2021 年4 月25 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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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
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
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处)须于5 月10 日前完成对所属高
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35.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
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
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
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
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
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
及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
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八、填报志愿
36.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的招生章程及我省招生规
定后,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手册,结合本
人志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必须本人填报志愿,不得委托他人代报,
且不得放弃本人所报志愿。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
由考生本人承担。各级招考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
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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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我省考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采取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
分三次填报高考志愿。
第一次: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和专业
志愿:军队、公安、消防和司法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
(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招飞本科高校及专业,
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国
家专项)的高校;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艺术类本科批录取的
高校和专业志愿。
第二次: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第一批次、本科第二批
次、体育类本科批次、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
运动队录取的高校和专业志愿(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在特殊类型招生志愿栏中填报志愿)。
第三次:填报文史类和理工类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
职(专科)批次和艺术、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
和专业志愿。
38.凡参加少年班考试的考生以及被高校保送、运动训练、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准填报高
考志愿。
39.文史类与理工类、艺术类与体育类之间不允许跨科类
兼报。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和理工类,但文史
类和理工类考生不可兼报艺术类和体育类。
40.批次所设志愿投档结束后,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
省招考院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公布并公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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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志愿。考生登录网站查询后,未被录取且成绩(含照顾政策
分)达到征集志愿分数线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网上填报征
集志愿。
41.考生填报志愿的密码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的重要
资料,密码必须由考生本人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后果
由考生本人负责。
九、照顾录取政策
4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
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 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
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
定是否录取。
4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报考全
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 分投档,由
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4.烈士子女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
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
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
得5A 级青年志愿者。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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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
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 年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
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 年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
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 年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 年军人的子女。
47.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
伯、俄罗斯族考生,在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
课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 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
取。
48.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全国院校
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 分投档,由高校审
查决定是否录取。
49.户籍在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区、民
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
生(当地连续3 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 年学籍并实际就
读),报考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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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0.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
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
知》(公政治〔2018〕2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
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
考生,由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果高校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必
须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在网上予以公示,
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
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
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十、录取
51.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
会授权省招考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52.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53.录取批次划分
(1)文史类和理工类(分5 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1)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
①军队、公安、消防、司法本科高校,部分普通本科高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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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设置2 个梯度的高校志愿。
招飞本科高校,空飞、海飞设置1 个高校志愿,民飞设置2 个梯
度的高校志愿。
②公安专科院校(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设置1 个高
校志愿。
③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国家专项)的高校。设
置5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2)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的高校
特殊类型招生: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
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高校。设置1 个高校志愿。
A 段:重点本科高校及部分普通本科高校重点本科专业。设
置10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B 段:重点本科高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
蒙语答卷对换招生、部分中外合作办学和有特殊要求的本科专
业,以及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设置1 个高校志
愿。
3)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高校
A 段:普通本科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招生的本科
专业(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置10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B 段:普通本科高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蒙语答卷对换招生和有特殊要求的本科专
业。设置1 个高校志愿。
4)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不含黑龙江公安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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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职业学院)
公安、司法高校招生的专科专业和普通高校招生的航海类和
有体检面试等特殊要求的专科专业。设置1 个高校志愿。
5)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
A 段:普通本科高校招生的专科专业和高职(专科)高校招
生的专科专业。设置10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2)艺术类(分3 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1)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
A 段: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
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设置1 个高校志愿。
B 段:原“211 工程”和“985 工程”院校以及经省招委会
批准的使用艺术类校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
1 个高校志愿。
2)艺术类本科批录取的高校
A 段: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
术类本科专业。美术类设置16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舞蹈学类和
戏剧与影视学类设置16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音乐学类设置32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B 段:除艺术类本科批A 段涵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外的艺
术类本科专业或招生专业有特殊要求无法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
式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2 个梯度的高校志愿。
3)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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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段:使用我省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进行录取的艺
术类专科专业。设置10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B 段:除艺术类高职(专科)批A 段涵盖的艺术类专科专
业外的艺术类专科专业。设置2 个梯度的高校志愿。
(3)体育类(分2 个录取批次并按排列顺序录取)
1)体育类本科批次录取的高校。体育类本科批设置10 个平
行的高校志愿。
2)体育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的高校。体育类高职(专
科)批设置10 个平行的高校志愿。
54.省招委会根据在我省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
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
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少数高校)的艺术
类本科专业,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课和文化课
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课自划线原则上不得低于我省艺术类本科
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55.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
愿”的原则进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投出的档案均视为第
一志愿。
报考普通文史类和理工类的考生,以考生文化课成绩(含
照顾政策分)作为排序成绩,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
定位次。如排序成绩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分到低分
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
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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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艺术类的考生,以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含照顾
政策分)按一定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
位小数)作为排序成绩〔综合分计算公式:美术类、音乐学类
和舞蹈学类综合分=(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750)×60%+
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40%,戏剧与影视学类综合分=
专业课成绩×3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70%〕。按排
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如排序成绩相同,按专业
课成绩排序确定位次;如专业课成绩也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
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以术科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
策分)按比例折算生成的综合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作为排序成绩〔体育类综合分=(术科成绩÷术科满分×750)
×60%+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40%〕。按排序成绩由高
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如排序成绩相同,按术科成绩排序确
定位次;如术科成绩也相同,再按文化课成绩依次比较语文、
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排序确定位次。
56.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分为模拟投档和正式投档。省招考
院在正式投档前,进行模拟投档,按高校招生计划数的100%、
105%两个比例向招生高校提供生源信息(不含考生姓名、考号
和志愿顺序),供高校确定调档比例参考。招生高校在省招考院
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模拟投档情况确定正式投档比例意见,并
上传至信息交互平台。如果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回复调整投
档比例和是否增加招生计划的意见,则按高校原下达的招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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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数的1:1 比例投档。
57.对文史类和理工类本科提前批次、专科提前批次和本科
第一、二批次B 段,省招考院在其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
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10%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对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再按调档比例补足缺额。
58.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本科专项计划(国家专项)按高校招
生计划数的100%投档。
59.对艺术类本科提前批次B 段、本科批次B 段和高职(专
科)批次B 段,省招考院将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符合投
档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一次性全部投档到招生高校,由招生
高校按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60.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
的,可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
上根据考生志愿补充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对未完成的定向
就业招生计划采取网上公开征集志愿方式完成。
61.特殊类型招生批次投档(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
高水平艺术团)。省招考院根据入选资格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
试点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按考生志愿
向高校投档录取。试点高校模拟投档线由省招考院按照本科一
批招生所有高校在我省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高校应
在平行志愿正式投档前使用预留计划完成录取。符合录取条件
的考生原则上应全部录取,不得退档;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电子档案及时退回省招考院,进入下一批次投档。未经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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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考院集中公示的考生,不予投档和录取。
62.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 月10 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
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省招考院于
4 月20 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
录取审批手续。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 月30 日之前
向省招考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63.招收强基计划的高校需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组织
考生报名、考试及录取相关工作。省招考院在高考录取前在“阳
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64.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澳门有关招
生高校。
(1)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在我省
本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和录取。调档比例由高校与省招考院协
商确定。
(2)报考香港13 所单招高校(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
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大学、
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东
华学院、香港恒生大学、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学院)的考生在高
校规定时间内直接在高校网站上报名和填报志愿。省招考院在
6 月25 日左右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提供给有关高校。高校在7 月
7 日前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要求完成录取工作,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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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名单报至省招考院。凡被香港13 所单招高校录取并经本人
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录取。
(3)报考澳门6 所单招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
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
学院)的考生在高校规定时间内在高校网站上报名和填报志愿。
省招考院于6 月30 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我省各批次录取控
制分数线提供给有关高校。高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有关
要求进行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被澳门6 所单招高校录取的
考生同时可被内地高校录取,由考生自主选择录取高校。
65.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我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高职院
校须在省教育厅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
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上报省招考院。经省招考院审核后办理
录取手续。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
录取。
66.本科第一、二批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的高校,录取分
数不得低于该高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投档分数线下80 分。
67.在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网上公开征集志愿仍未完成
招生计划的高校,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
数,网上公开征集志愿,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原报志愿
无效。
68.高校和省招考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实
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
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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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
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
定。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和高校招生章程确定
考生的录取或退档。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考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
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
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69.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
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
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
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考院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
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院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
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
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
部备案。我省在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组织补录。
7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
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
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
名录取考生,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
费用。调整计划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
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71.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高校(专业)外,
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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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
作其他限制。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
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
录取。
72.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因素造成的录取遗留问题,
由省招考院与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73.高校将预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
录取的考生等)报省招考院,经省招考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
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考院录取专用章,
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74.高校依据省招考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
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
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
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在寄递录取通知书时,不得
夹寄银行卡,以及其他与考生报到无关的材料。录取通知书寄
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
好2020 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
23 号)执行。
75.考生收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登陆“黑龙江招
生考试信息港”的“高考查询”栏目或高校网站相关栏目进行
核实和确认录取结果。
76.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地县(市、区)
招考机构提取纸质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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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
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高校同
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
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
截止日期后20 日之内传报省招考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
册学籍。
77.高校依据省招考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核准考生
身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如考生本人与录取信
息不相符,应及时上报省招考院核查处理。
78.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
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
售。
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7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
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
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
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
查结果、考生统考成绩、统考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
录取时间安排、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
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20 个贫困县的考生、
41 个国家和省扶贫县农村户籍的考生、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
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和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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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
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类别、
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
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80.省招考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地)、
县(市、区)招考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
息,上报前公示10 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 月底。
8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考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
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
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
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82.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报名、
考试、录取等各环节中现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第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
育部令第36 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
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
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
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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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
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
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
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
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
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
育、高职分类考试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
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
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
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
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
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
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
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 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
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
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83.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
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
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
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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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
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
省招考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
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考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
出复核。
十三、附则
84.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
教育部、省招委有关规定执行。
85.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86.本规定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抄送:省招生考试院。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21 年4 月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