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1年12月1日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校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
项目 | 评估结论 | 备注 |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 ☑是 □否 | |
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 ☑是 □否 | |
3. 工作人员不超过40人,学生人数较多、分校区较多的高校不超过60人。 | ☑是 □否 | 实有30人 |
4.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 ☑是 □否 | 实有5人 |
5. 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 | ☑是 □否 | 实有6个 |
6.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 ☑是 □否 | |
7.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 ☑是 □否 | |
8.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 ☑是 □否 | 前30%【12】人 未在前30%【0】人 一年级新生【18】人; 不及格:无 |
9. 主席团候选人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 ☑是 □否 | |
10. 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选举产生。 | ☑是 □否 | |
11.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 | ☑是 □否 | 召开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 |
12. 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系)组织选举产生。 | ☑是 □否 | |
13.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 ☑是 □否 | |
14.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 ☑是 □否 | |
15.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 ☑是 □否 | |
16. 学生会组织的建设纳入了学校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 ☑是 □否 | |
17. 明确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聘任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或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是 □否 | |
二级学生会组织情况 |
项目 | 符合标准学生会组织数量 | 备注 |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行政职能。 | 6 | |
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 6 | |
3. 工作人员不超过30人。 | 6 | |
4.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 6 | |
5. 除主席、副主席(轮值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 6 | |
6. 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 6 | |
7. 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 6 | |
8. 主席团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选举产生。 | 6 | |
9. 按期规范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研究生)大会。 | 6 | |
10. 开展了春、秋季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全员培训。 | 6 | |
11. 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 6 | |
12. 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 6 | |
13. 明确1名团组织负责人指导院级学生会组织;聘任团委老师担任院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 6 | |
具体情况 |
二级学生会组织 | 符合标准情况(请填写是/否)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小学教育系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学前教育系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人文教育系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体育系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职业技术系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外语系学生会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不够可添加行) | | | | | | | | | | | | | |
二、《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
(第二次学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学联正确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我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机构,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全体同学的利益,是引领广大青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矢志不渝奋斗在新时代的先进学生组织。
第二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引导广大学生在新时代的征程中,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培养广大学生做具有历史责任感、志存高远的新时代青年,使广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有力的接班人和成为实现堪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重任的新时代青年。
(二)秉承“明德至善,务学至恒”的校训,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职能,努力为广大同学服务,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建设校园;
(三)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增进全校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友谊,建立和发展尊重、友爱、平等、互助的良好关系;
(五)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的建设,推进学生会组织改革发展。积极组织学生干部的岗位培训、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努力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学习好、工作能力强的学生干部队伍。
第三条 校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会章程》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校学生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校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并通过考核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各级学生干部有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有参与、讨论和决定校学生会重大事务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利益与荣誉的义务;
(六)对本会各级学生干部的不良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收集、整理代表提案,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代表提案进行答复;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委员会;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校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各系部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校学生会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享有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监督和质询所在系部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工作的权利与义务。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的义务。
(五)密切联系学生,有向校学生会、所在系部学生会反应广大学生意见、建议和要求义务。
第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召集和主持工作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
第二节 校学生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由当选的委员组成。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则其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换届及考核。
(一)校学生会委员会实行常任制,经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校学生会委员应符合政治过硬、品德端正、作风优良、群众基础好的标准,委员候选人由各系部代表团在充分征求学代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酝酿提名,经学代会选举产生。
(三)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责任的,须由委员所在系部召开系部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委员人选;
(四)校学生会委员会将对委员实行定期考评,对不能履行委员责任和义务的委员,将经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表决,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校学生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校学生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常委;
(四)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由校学生会委员会四分之一委员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监督本章程的实行。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对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
(三)有向所在系部学生代表汇报工作的义务;
(四)有服从委员会安排,参与委员会工作,配合委员会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三节 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当选的正副主席组成,对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委员会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校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时,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召开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三)聘任校学生会秘书长;
(四)统筹全校学生会工作;
(五)聘任或解聘校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的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必须由当次大会筹备委员会从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中确定候选人,经校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
第二十八条 当选的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职务者,由各系部推荐候选人并经校学生会委员会选举递补。
第四节 校学生会工作执行机构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和各职能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校学生会下设主席团、办公室、干训部、学风部、宣传部、社团部、外联部。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的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各职能工作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 校学生会与系部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各系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在校学生会的统筹下指导开展工作,各系部学生会有配合支持校学生会工作部署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校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各系部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系部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接受各系部学生会主席工作建议,协商、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大型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学生会主席团由各系部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原则上要与校学生会保持一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各系部的基本职能工作部。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共青团组织对各级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校学生会聘请1名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聘任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或校团委干部担任校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各系部学生会聘请1名各系部团组织负责人指导系级学生会组织工作;聘任各系部团委老师担任系级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序号 | 部门 | 姓名 | 政治 面貌 | 院系 | 年级 | 学习成绩排名* | 是否存在不及格情况 |
1 | 主 席 团 | 殷海航 | 共青团员 | 职业技术系 | 2020级 | 3 | 否 |
2 | 黄鑫宇 | 共青团员 | 学前教育系 | 2020级 | 1 | 否 |
3 | 于美博 | 共青团员 | 小学教育系 | 2020级 | 99 | 否 |
4 | 黄靖雯 | 共青团员 | 人文教育系 | 2020级 | 5 | 否 |
5 | 李常乐 | 共青团员 | 小学教育系 | 2020级 | 64 | 否 |
6 | 学 风 部 | 刘佳乐 | 共青团员 | 小学教育系 | 2020级 | 70 | 否 |
7 | 孔晶晶 | 共青团员 | 体育系 | 2020级 | 4 | 否 |
8 | 陈朝 | 共青团员 | 人文教育系 | 2021级 | 无 | 否 |
9 | 伍祖念 | 共青团员 | 小学教育系 | 2021级 | 无 | 否 |
10 | 办 公 室 | 于冬惠 | 共青团员 | 体育系 | 2020级 | 27 | 否 |
11 | 司文英 | 共青团员 | 人文教育系 | 2021级 | 无 | 否 |
12 | 刘露 | 共青团员 | 外语系 | 2021级 | 无 | 否 |
13 | 王春林 | 共青团员 | 体育系 | 2021级 | 无 | 否 |
14 | 社 团 部 | 金鑫 | 共青团员 | 人文教育系 | 2020级 | 61 | 否 |
15 | 李庆阳 | 共青团员 | 学前教育 | 2021级 | 无 | 否 |
16 | 任铭桧 | 共青团员 | 学前教育 | 2021级 | 无 | 否 |
17 | 田程君 | 共青团员 | 职业技术系 | 2021级 | 无 | 否 |
18 | 李栋 | 共青团员 | 职业技术系 | 2021级 | 无 | 否 |
19 | 宣 传 部 | 刘夕荧 | 共青团员 | 人文教育系 | 2020级 | 15 | 否 |
20 | 丁润芝 | 共青团员 | 外语系 | 2021级 | 无 | 否 |
21 | 谭福成 | 共青团员 | 外语系 | 2021级 | 无 | 否 |
22 | 于涛 | 共青团员 | 人文教育系 | 2021级 | 无 | 否 |
23 | 干 训 部 | 吴昊 | 共青团员 | 小学教育系 | 2020级 | 102 | 否 |
24 | 朱婉鑫 | 共青团员 | 小学教育系 | 2021级 | 无 | 否 |
25 | 代宇清 | 共青团员 | 小学教育系 | 2021级 | 无 | 否 |
26 | 孙娅男 | 共青团员 | 体育系 | 2021级 | 无 | 否 |
27 | 外 联 部 | 周怀晶 | 共青团员 | 学前教育系 | 2020级 | 4 | 否 |
28 | 李松晨 | 共青团员 | 职业技术系 | 2021级 | 无 | 否 |
29 | 刘兴 | 共青团员 | 体育系 | 2021级 | 无 | 否 |
30 | 王博 | 共青团员 | 学前教育 | 2021级 | 无 | 否 |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二届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办法》
一、根据《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二届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会议执行主席负责。
三、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四、经校学代会筹备委员会批准,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十九届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轮执执行主席) 4人。
五、选举主席、副主席(轮执执行主席)结果,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为当选。
六、在选举时,到会的有选举权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正式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的半数为当选。
七、选举人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弃权、不赞成或另选他人。填写选票时,对选票上的候选人赞成的,不做任何标记;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上边的空格内划“×”符号;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上边的空格内划“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
八、选票要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填写,符号、字迹要清楚,全部书写模糊的选票,按废票对待。部分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按弃权对待。
九、会场设1个投票箱,投票前监票人当众验箱加封。监票人首先投票,然后执行检票任务,随后其他人按顺序依次投票。
十、会议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总监票人、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中推选,经全体代表表决通过。监票人在会议执行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一、与会代表应准时进入选举会场,在清点人数、发放选票之后进入会场者,按自动放弃选举权利对待。代表因故缺席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会议执行主席团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