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政策
(一)享受政策人员范围
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
1、申请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就业需求,能够代表前沿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2、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3、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4、符合当地财政和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补贴标准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发明创新或技术专利成果的创业项目,按照投资额度,每个自主项目资助10,000元—50,000元。
二、伊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政策
(一)入驻条件
1、入驻对象为高校毕业生及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企业,创业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入驻对象担任;
2、入驻对象应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研究生等高学历的创业者优先,科技含量高的创业项目优先,带动就业的创业项目优先;
3、入驻对象须未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正式录用;
4、入驻对象须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5、入驻对象应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伊春市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创业项目较成熟。
(三)享受优惠政策
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可享受在两年内免收房租费,免费提供桌椅等办公设施。两年后如需继续留驻,则按市场价减半收取房租一年,大学生在园区创业最长不超过三年。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减免相关税费;符合大学生创业贷款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并为入驻企业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服务。
三、引进人才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范围
1、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需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县(市)区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需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未能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取到相关人员的岗位,可适当放宽条件。市直事业单位岗位学历要求放宽至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边境县的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要求放宽至全日制大专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于特别急需且招不到人员的岗位,仍需进一步放宽学历、年龄等相关条件的,上报市或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4、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年龄需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引进博士、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开除公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不得应聘。
(三)补贴标准
1、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本科生,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连续5年每月发放生活补贴(博士研究生2000元,硕士研究生1500元,“双一流”本科生1000元)。
2、引进的人才,在伊春工作满5年,且在当地购买住房的,给予安家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本科生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四)享受优惠政策
1、鼓励引进的人才在当地自主购房,按《伊春市人才购房支持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享受优惠政策。没有住房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免费入住人才公寓。
2、家属就业安置。引进的人才,其配偶(恋人)具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可“对口对应”安置到伊春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具有机关事业人员身份的,根据本人意愿可推荐安置到伊春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工作。
3、子女入学待遇。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持引进人才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报考普通高中的,依据其入学地中考成绩及拟录取学校层次进行录取。高中转学的,按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习水平,安排到相应普通高中就读。
4、项目扶持。对突破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技术,为企业发展和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财政“一事一议”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