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鹤岗师专)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校级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 (含五年一贯制及三二分段学制专科段)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一贯制一、二年级和三年制中专一、二年级贫困学生助学金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事业收入的5%的资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名额分配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评定的人数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相应比例分配资助等级。
第五条 校级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校级助学金共分为三个等级,一等1000元、二等800元、三等600元。
第五章 校级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第六条 校级助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助对象为我校建档贫困学生。
6、存在下列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优先考虑:
A.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B. 城乡特别困难供养人员(学生);
C.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D. 孤儿(学生);
E.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 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F. 烈士子女;
G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H.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有下述行为的学生不得申请校级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学年旷课累计超过6学时以上者;
3、有不良嗜好(如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等;
4、所在寝室学年内被学校或系评为不合格寝室者,违规使用电器、夜不归寝、公寓日常检查等受到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5、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造成较坏影响,受到学校或系通报批评者;
第八条 校级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级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条 各系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校级助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七章 评审和发放
第十一条 校级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学生处组织各系部层层推荐评选公示,坚持自下而上和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则。
1、校级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校依据贫困数据库的名额分配等级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公布,各系按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各系须成立校级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本系的校级助学金评审工作。各系必须向全体学生公布评审办法和评选名额,评选过程中要有学生本人申请和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的民主推荐意见。
3、学校助学金评审实行公示制。各系在限额内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组织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评审,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通过后,在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的学生,确定为受助学生。
第八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系负责对本系学生校级助学金的评定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学校学生处负责全校校级助学金评定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助学金。
第十四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停发或追回原获得的助学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