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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30 浏览次数:135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党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密切联系群众决定,参照《高等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件》的精神,特制定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党委领导下,教职工对学校的工作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指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认真协调学校内部矛盾,促进安定团结,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当家做主的积极性,为搞好学校的各项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把我校办成具有全省一流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负责人产生规则、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在学校一些重大事务上能给予创造更多机会进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活动。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处理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组织行政部门认真实施。对教代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和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要教育教职工努力学习,勇于进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总支)、处、部、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并应是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构成既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的特点,教师(包括教辅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选出后,按单位或几个单位组成代表组,同时推选出组长、副组长各一人。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和代表组正、副组长,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本单位代表。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调离学校原选举单位可另行补选代表。
第十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老干部、学生及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能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
(二)革命事业心强,勇于改革,有主人翁责任感,关心集体,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不以权谋私。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热情为群众办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凡是受过各种处分不满一年者,不能当选为本届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二)有权检查校内各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对学校各级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询问。
(三)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地支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支持群众的创造精神,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或建议。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带领群众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为人师表,树新风,帮助损害集体利益和违反劳动纪律的教职工改正错误。做好群众工作,成为“职工之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要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大会表决时,必须有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预备会上选举产生,主席团应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选举出秘书长和若干名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要充分发挥各代表组及工会组织的作用。其任务是对教代会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整理审查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处理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大会提案
第十八条 提案的范围。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方案;有关管理改革工作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有关本校教学、科研、生产、基建、生活服务、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方案可列为提案。
凡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或不适合在教代会上提出的问题,如同国家现行政策、法令有抵触的问题,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问题等不应列为提案。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大会提案审查组负责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的提出
代表提出的提案,按一事一案的形式提出,按规定时间交给提案征集小组。提案用纸由提案小组统一印发,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事实要准确。
第二十条 提案的审查
提案审查工作应在大会召开之前完成,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全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所有提案凡是在大会召开前能解决的要抓紧解决;暂时不能落实的,应提出逐步落实打算措施和意见;无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向大会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处理
所有受理提案部门和有关领导,都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的意见书面报告提案审查组,由提案审查组向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或代表组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校工会要有专人负责协同代表组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或领导要予以表扬,对敷衍塞责拖而不办的部门或领导要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由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召开的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负责向下届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和教代会工作情况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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